招生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人才培养 > 招生信息 > 正文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接受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1-17 17:11 阅读量: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配合做好我校授予具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53号),我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向我院提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且在我院开设的学科专业,我院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步骤严格按照学校工作办法的规定步骤进行。

第六条 我院对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三)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申请人三年内曾正式参加与我院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相关的系统课程培训(学制为一年半及以上),经考核评估,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申请人在双一流或与我校同水平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接受过申硕专业完整的课程体系培训,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并三年内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B类及以上发表至少1篇跟学科专业相关的且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论文(不含录稿通知),发表署名必须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国际期刊);

3、其他符合同等学力申硕条件且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术委员会共同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 我院对同等学力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进行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和办理《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依据学院要求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应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相关认证的复印件,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符合第六条(四)第2条中资格条件的学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双一流或与我校同水平的国内外知名高校接受过申硕专业完整的课程体系培训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的课程证明和成绩单、高水平期刊论文及复印件等。

(二)依据本学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本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并办理《考试资格证》。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九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相关内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