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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1-15 09:11 阅读量: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1版(2011年5月1日)

内容简介

     韩树峰的《汉魏法律与社会  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以政府、民间互动为视角,对汉魏时期法律、社会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通过《汉魏法律与社会》细致的考证,有关秦汉刑名、刑罚级别构成等旧问题得到新的解释,魏晋法律体例的玄学化,汉唐户主称谓、身份以及户籍分合、同居概念的变迁等学界未曾措意的新问题得到揭示。

    在此基础上,《汉魏法律与社会  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进而分析了法律、社会领域发展变化的原因,指出法律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经济制度如土地、赋税制度的演变以及政府与民众的博弈才是造成这些变化的主要动力,从而对学界视为定谳的“法律儒家化”学说提出了质疑,为进一步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和社会的变迁提供了新的视角。
作者简介
     韩树峰,1966年生,山东庆云人。1995年获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秦汉魏晋南北朝政治、经济史方面的研究工作,代表作为《南北朝时期淮汉迤北的边境豪族》。
目录

前言
  
上篇法律篇
  
第一章完刑、耐刑与徒刑
   一完刑考
   二完刑、耐刑与徒刑的关系
   三和完刑结合的徒刑
   四结论
  
第二章西汉前期赎刑的发展
   一《二年律令》中的独立赎刑和附属赎刑
   二惠、文、景三朝附属赎刑考
   三武帝时期附属赎刑的变易
   四结论和余论
  
第三章秦汉徒刑结构
   一徒刑的两个等级
   二加刑与附加刑
   三徒刑与肉刑
   四结论和余论
  
第四章魏晋法律体例的名理学化与玄学化
   一魏晋法律体例变化诸方面
   二《新律》的名理学特征
   三《泰始律》、《注律表》的玄学化
   四结论
  
下篇社会篇
  
第一章从“户人”到“户主”
   一“户主”与“户人”
   二汉、晋户主的经济义务与法律责任
   三汉、晋家长的公权与私权
   四唐代的“户主”
   五结论和余论
  
第二章汉唐承户制度的变迁
   一“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是新制还是旧规
   二秦汉代户法与民间自行选择户主的关系
   三魏晋之际户主身份的限定
   四结论
  
第三章从“分异令”到“异子科”
   一异子科:汉法、魏法之间
   二“分异”、“异子”解
   三汉、吴时期的析户与共籍
   四结论
  
第四章汉魏时期的同居
   一秦汉律令中的同居
   二汉魏民间的同居
   三从同籍同居到共财同居
   四结论
  
第五章走马楼吴简中的大、小、老
   一老、小与大的年龄交叉
   二名籍简中的大、小、老与算赋的关系
   三其他簿籍简大、小、老用例分析
   四大、小、老称谓的性质
   五孙吴征收赋税的多重标准
   后论从法律、社会的变迁审视法律“儒家化”学说
   一法律“儒家化”学说概述
   二法律“儒家化”的动因
   三差别性法律条文的性质
   四轻刑、宽刑与学术思想的关系
   五法律“儒家化”:中外法律的共性
   六中国法律的另一面:体例的玄学化
 
 附录一魏晋南北朝法制史研究走向刍议
  附录二评《秦律新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