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史学前沿”系列讲座第六讲在线上举行。著名宋史学者、我校历史学院包伟民教授应邀主讲,报告题为“历史学与理论:关于宋代‘货币地租’问题讨论的启示”。历史学院皮庆生教授等50余名师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包教授以一场有关宋代是否存在“货币地租”的学术争论作为报告的切入点。一些文献记载表明,宋代与前朝相比出现了较多的以钱币交纳地租的经济现象。1979年,著名学者漆侠先生撰写了题为《宋代货币地租及其发展》的论文,他认为这种经济现象说明当时已出现了《资本论》所称的“货币地租”。漆先生进而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认为货币地租属于封建地租的解体形式,表明宋代生产方式的性质已发生了一定转变。漆先生设想,如果是由农民的阶级斗争而非民族斗争来推翻宋朝的腐朽统治,那么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必能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封建经济制度也会发生急剧的变化。
对此,包老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1988年发表的论文《论宋代的折钱租与钱租的性质》中,他用两个新的概念——“折钱租”和“钱租”来解释以钱币交纳地租的现象。他首先指出,根据马克思的《资本论》,货币地租的产生与发展“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接下来,他分析了以货币交纳地租的具体情况。一种是按一定价格折算成货币交纳的实物地租,他称之为“实物折钱租”。多数情况下实物折钱租属于封建政府官田田租,之所以要将其折纳为钱币,是出于当时封建政府的财政需要,而非宋代商品货币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少数民田租的折钱,则的确反映出宋代商品货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另一种是佃农直接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作为地租的货币,他称之为“钱租”。但他指出,由于宋代部分官田实际上已民田化,因此不能将两税的税钱视作钱租。此外,佃农纳官田租时带缴的杂钱属于官府财政科敛,也不能视为钱租。而芦荡、海涂等官私田产所交纳的钱币,则是由于所产的蔬菜鱼虾等实物无法贮存,必须出售后以钱币形式交租。包教授进而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土地所有制。西欧的封建庄园很少与市场发生联系,而中国的自然经济则有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作补充,相应地存在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机构以维持地主对农民的阶级压迫。折钱租与钱租的大量出现,与当时国家财政长期入不敷出从而盘剥农民有直接关系,而非商品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此两宋仍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继续发展阶段,不存在产生货币地租的历史条件。
此后数年间,高聪明、何玉兴两位学者与包教授展开了进一步的商讨。高、何二人认为,既然宋代部分地租已从实物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就可以称之为“货币地租”,而不能因为这种地租仍具有封建性,没有立即使封建制度瓦解,就否定这种称谓。对此,包教授回应称,首先应当弄清概念借用与理论预设之间的关联。“钱币”即铸币,是秦汉以后人们实际应用的词汇,而今人所谓“货币”多用于现代汉语,表示一般等价物。漆先生和高、何两位学者之所以坚持称这种现象为“货币地租”,是想借此表明自己对宋代社会经济形态发生转变的一种认识。当时的学界十分重视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其实是希望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来验证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猜想。但是,前人在研究中存在一定的文本误读。而通过回溯史料可以发现这种经济形态的改变并无历史依据,因此借用的现代概念也就不能表示其所意味的理论预设。不过,高、何两位学者将漆先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地开展了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的论断修正为“在宋代货币地租仍然是少量的”这样相对冷静的估计,也有一定意义。
通过这场学术争论,包教授指出,史学研究之所以要依靠理论的指导,是因为不同民族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往往具有某些共性,可以相互参照。研究者可借助前人从其他对象中所得出的系统性结论来帮助自己分析归纳。中国的近代史学以欧美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为基础,其中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离不开异域特定的历史背景。我们既不能完全抛弃这一体系,又要设法将其本土化,使之在解释中国的历史现象时更为恰当。这就涉及史实重构和现象解释两方面问题。也就是说,学者既要准确地释读文本,弄清其传递的真实信息,又要恰当地界定外国史学理论概念的具体范围,进行范式借用。走向本土,是我们了解本民族历史的必由之路。
报告结束后,同学们就如何看待西方学者研究中国的态度,以及如何确定“中国书籍史”概念等问题请教了包教授。包老师表示,有些西方学者的理论在解释中国历史时存在偏差,可能是因为其不自觉地拿本民族的历史来理解,或是受其所处学科的知识背景限制。我们应当广泛地阅读西方学者研究中国历史的著作,这对启发我们的研究思路很有帮助。在借用西方概念时可以与其原范围不完全一致,但要在研究中明确地划定自己的讨论边界。总之,我们既要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努力克服文化背景的局限,又要在诸如中外关系等历史问题方面坚持民族立场。
(石权耕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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